近年來,高溫天氣下勞動者工作時中暑乃至死亡事件時有發生。作為我國保護高溫作業勞動者的唯一規章———1960年頒布的《防暑降溫措施暫行辦法》已無法滿足現實需要。國家安監總局、衛生部、人社部和全國總工會的一項調研顯示,各地普遍存在對高溫天氣界定不清、高溫津貼較低或難以落實、適用范圍過窄、有關部門職責不明、勞動保護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等問題。每到酷夏,就會不斷傳來盡快修改《暫行辦法》的呼聲。
新辦法明確界定了高溫下勞動者的權益,解決了上述老問題,呈現出四大亮點。
亮點—:高溫條件下對勞動禁忌標定了清晰界線。
如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對患有心、肺、腦血管性疾病、肺結核、中樞神經系統等疾病,不適合高溫作業環境的勞動者,應當調整作業崗位;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等。
亮點二:擴大了保護范圍。
有關人士表示,52年前的《暫行辦法》僅適用于工業、交通運輸業及基本建設工地的高溫作業和炎熱季節的露天作業,而新辦法則將范圍擴大到存在高溫作業及在高溫天氣期間安排勞動者作業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囊括了所有從事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作業的用人單位和新興職業。
亮點三:新辦法規定,將勞動者高溫津貼納入工資總額,且“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
這意味著企業必須在發放工資時將高溫津貼單獨列項明示,杜絕了企業逃避或拖欠職工高溫津貼的行為。
亮點四:明確了“工會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的高溫作業、高溫天氣勞動保護措施實行監督”,包括在發現違法行為時,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用人單位應當及時改正;拒不改正的,工會應當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處理,并對處理結果進行監督。